联系方式

Contact Us
  • 联系人:欧阳黎炯律师
  • 手机:13810660152
  • 邮箱:ouyanglijiong@yingkelawyer.com
  • 网址:www.oylawyer.com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您的位置是: 北京股权律师网> 经典案例 >正文

外国隐名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身份,需要征得外商主管部门的同意吗?

来源:北京股权律师网  作者:欧阳黎炯律师  时间:2024-03-26

外商投资法生效后,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加上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国隐名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只要已经实际投资,公司其他一半以上的股东也同意,而且该公司的业务不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范围的,法院可以支持外国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但如果该公司的业务属于负面清单内的限制类领域,那么,还应当征得外商投资主管机关的同意。

咨询方式

欧阳黎炯律师

欧阳黎炯律师

13810660152

449266520

添加

扫描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