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股权律师网 作者:欧阳黎炯律师 时间:2016-08-20
北京股权纠纷律师解答: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多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公司设立失败,设立中的公司归于消灭时,设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将由发起人承受。因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关系,发起人承担公司设立失败责任的原则是为其发起行为的后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下面由民商法律网编辑在本文整理介绍公司成立失败发起人责任的相关内容。
版权所有 © 2014 北京股权律所网隶属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www.oylawyer.com保留所有权利 京ICP备14024929号-1
13810660152
添加
扫描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