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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股权纠纷律师:公司解散相关人员的责任

来源:北京股权律师网  作者:欧阳黎炯律师  时间:201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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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股东等相关人员在公司解散中的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的责任。

第一、责任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第三、权利主体:债权人;

第四、责任内容: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

2、怠于履行义务的责任。

第一、责任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二、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第三、责任内容: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赔偿责任。

第一、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第二、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债权人可以主张上述人员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4、注销登记。

第一、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清算组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承担赔偿责任的。

1、违反通知和公告义务的责任,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的责任,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成员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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