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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进行清算

来源:北京股权律师网  作者:欧阳黎炯律师  时间:201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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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自行清算的启动。

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根据《公司法》184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 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强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指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 提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债权人和公司股东;

(二) 强制清算启动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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