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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法进行特别清算处理

来源:北京股权律师网  作者:欧阳黎炯律师  时间:201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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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公司从设立到经营,都存在不规范行为。其中,有两类不规范行为对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类是公司财产情况不明。表现为公司的财务制度不全,账目混乱,甚至无账可查;还表现为公司财产的存量不明,债权不明,盈亏情况不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混同。有的可能还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这类情况多见于个人、家庭投资设立的公司。公司实际上是个人经营、合伙经营或者家庭经营。
另一类是公司人格混同。公司人格混同的表现多种多样。有的表现为公司机构混同,即几家公司的股东或控股股东相同,不同公司的主要经营者、管理者是同一批人,即通常所说的一套人马几块牌子。有的表现为公司财产混同,即不同公司的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基本相同,资金也互相混合使用。有的表现为公司业务混同,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交替使用不同公司的身份,甚至对同一个债权人、对同一笔业务,在交易过程中使用了不同公司的身份。有的公司还同时存在机构混同、财产混同和业务混同的情况。还有的表现为公司互相投资、互相控股,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表面上为不同公司,实质上难分彼此。此外,还存在公司人格与社团机构、事业机构人格混同的情况,例如,一些地方的轻工业联社与轻工业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是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公司独立人格的基础。如果公司财产情况不明,就无法判断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无法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有限责任的财产基础。特别是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时,公司也就丧失了独立人格的基础。公司债权债务不明,就无法对公司债权债务的准确性作出判断,也失去了以公司财产清偿公司债务的基础。因此,公司财产不明必然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
有独立的机构和经营场所,有独立的财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都是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存在的法定条件。公司人格混同,特别是公司机构混同和财产混同,必然导致这些公司所承担的责任混同。那么,这些混同的公司,互相之间是独立法人,还是同一法人,就使债权人和清算组难于判断。公司业务混同,也使债权人和清算组很难对这些不同公司之间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区别。因此,公司人格混同,必然导致清算工作难以进行。
司法实践中,因为公司人格混同而被视为同一债务主体的情况并不鲜见。例如,1986年成立的外经公司,与1983年成立的发展公司,在2002年以前的工商登记资料、企业年检资料中体现,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主要管理人员相同,经营场地相同,资金报表相同。1993年,外经公司向银行借款433.8万元。由于外经公司没有按时归还借款,银行将外经公司和发展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它们连带承担还款责任。在诉讼发生后,虽然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工商局证明外经公司和发展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但是,法院审理查明,这两个公司存在财务混同、经营混同、办公场所混同、人员混同等情况,已经构成法人人格混同,笔者认为其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应判令两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上述表明,公司财产情况不明或者公司人格混同,对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重大影响。在公司特别清算中,当清算组发现由于财产情况不明或者公司人格混同,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时,应当向受理特别清算申请的法院提交无法进行清算的报告。法院经审查属实的,裁定终止特别清算程序。这时,对于财产情况不明的公司,债权人可以提出否定公司独立人格的主张,起诉公司股东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对于人格混同的公司,债权人可以将他们视为同一债务人,起诉要求这些混同的公司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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