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股权律师网 作者:欧阳黎炯律师 时间: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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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股东知情权具有身份属性和专属性质,不得委托他人实施查阅,但为了保障股东实现其知情权利。新公司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阅公司材料。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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