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股权律师网 作者:欧阳黎炯律师 时间:2024-03-26
大家好,我是北京股权律师欧阳黎炯。
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以及调整公司与股东、第三人的法律,更为关注的是公司的稳定性和形式要件的完备。隐名股东与登记股东之间有关股权代持的约定,仅在他们之间产生效力,一般不能对抗公司。因此,除非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已经得到了其他股东的确认,否则,其不具有直接向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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