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股权律师网 作者:欧阳黎炯律师 时间:2024-03-26
大家好,我是北京股权律师欧阳黎炯。
公司成立后,股东会作出的“对投资款按月支付利息”决议,表象看是公司自治行为,但实质属于变相“抽逃出资”,不仅损害公司财产利益,也可能降低公司的对外偿债能力,因此,股东会作出“对投资款按月支付利息”的决议无效,已支付的利息依法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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