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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新政——转让分红前不必缴税

来源:北京股权律师网  作者:欧阳黎炯律师  时间:201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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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奖励是企业激励科技工作者、技术人员的一项有力手段。记者从北京市中关村管委会获悉,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等批准,在中关村先行先试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取得新突破:获奖励者在未取得股权分红或股权未发生转让前,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只需在实际取得相关收益后再行纳税。这将有助于更充分发挥股权激励效应。




按现行规定,企业在对本企业技术人员进行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的同时,获奖的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一个技术人员,从企业获得了价值50万元的股权奖励,应纳税额约11.7万元。但股权奖励不同于现金奖励,对于技术人员来说,让他们在实际获得现金收益前,一次性缴纳个税可能存在一些困难。




2010年,国家相关部门在中关村实施了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税的政策,即技术人员获得的奖励股权,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税。5年期满,即使科技人员没有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获得相关收益,仍需一次性缴纳个税。若未分红或未实施股权转让,获奖励者仍可能面临缴纳税款困难的问题。




这一次升级的新政策,在四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是将政策的适用范围从现行仅限于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扩大至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二是将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点调整为取得分红和转让股权环节,取消需在5年内分期纳税的限制。三是明确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可参照现行个人股票期权认购股票所得的税款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四是明确了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尚未缴纳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最新的政策升级版,技术人员从企业获得奖励股权后,无论过了多少年,只要未取得股权分红或股权未发生转让,技术人员就不用缴纳税款,在取得相关收益之后再行纳税。这为中关村企业实施股权奖励提供了更能发挥激励效应的税收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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