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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章分离下公司诉讼代表权的确定规则

来源:北京股权律师网  作者:欧阳黎炯律师  时间:201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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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公司管理失范时,公司股东、高管争夺公司诉讼代表权,均声称只有自己能够代表公司,权利依据包括工商登记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股东会决议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持有公司公章等。此类争议主要有三种情况:人章争夺、人人争夺、章章争夺。对于诉讼程序进行中如何确定公司诉讼代表人的问题,实践操作中困惑很大,做法迥异,需要统一确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著的《公司案件审判指导》,最高院最新观点认为人章分离时法定代表人更有权代表公司起诉或者应诉。


  “人章争夺”系公司诉讼代表权争夺最常见的形式,“人章争夺”情形是指法定代表人和公章控制人非同一人,两者争夺公司诉讼代表权,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关于“人章争夺”(法定代表人VS公章控制人)情况下公司诉讼代表权的确定,审判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2款“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在公章控制人与法定代表人发生公司代表权冲突的情况下,应该以“人”为准。公章控制人仅持有公章,而未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无权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认定必须保持前后一致,若持有公章以公司名义起诉,涉及撤诉等诉讼权利行使时,也要凭同一枚公章才能认定为代表公司,而不能认可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样,若法定代表人签字起诉,也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撤诉,而不能仅凭公章撤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研讨会中,经讨论产生的倾向性意见认为:不论公章是否经工商备案,在发生“人章冲突”的情况下,均应以“人”--法定代表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若仅持有公章,而无证明持章人有公司授权持章代表公司意志的证据的,则持章人无权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利。理由主要是:


  1、公章在我国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公章本身能够代表公司意志,持有公章只是一种客观状态,某人持有公章的事实,只是反映该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至于其是否依授权能够真正代表公司意志,仍需进行审查;


  2、根据公司法原理以及《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人当然的诉讼意志代表主体。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诉讼行为,再无否定性证据情况下,一般即应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


  3、在公司内部意志统一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和公章即使分离,对外表示公意志也是合一的,人章冲突情况则意味着公司内部意志发生了分离。在此情况下,若公司对究竟法定代表人还是持章人代表公司意志作出明确有效授权的证据的,应是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按公司意思认定。也就是说,如果持章人能够提供公司明确所持公章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有效授权证据,足以否定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诉讼意志代表的,方可认定持章人为诉讼代表人;否则,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诉讼代表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外部纠纷中,即使确定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诉讼意志代表人的,这并不影响公章对外签约、履约使用时的证据效力认定,即对外部构成表见代理的,不影响债权成立的认定。


来源:上海律师范圣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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