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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场知情权纠纷聊聊:为啥要签订股东协议?

来源:北京股权律师网  作者:欧阳黎炯律师  时间:201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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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目前的北京来看,据说每一百对夫妻结婚,就有超过五十对离婚。婚姻尚且如此,何况共同创业的小伙伴呢,中途有人离开是常态,对于股东的退出做好安排以避免纷争,显得尤为必要。对于创业者而言,最好能有一份股东协议,对股东的中途退出做出提前安排。可能的条款包括:成熟条款、股权回购条款、全职劳动条款、竞业限制和禁止劝诱条款等。




办公室挨打


陈良做梦也没想到会在自己位于中关村的办公室被王虎带来的流氓打了一顿,而且是当着全体员工和老婆的面。这对男人来说,简直是羞辱,对知识分子来说,更是羞辱。陈良老婆打给我,问怎么办?我说你马上报警,办公区不是有视频监控吗?把视频调出来给警察,保护自己但别冲动互殴,让警察来处理。所幸陈良倒是没受伤,在派出所做了笔录,民警对流氓们也进行了说服教育。不料,一周后,王虎到法院起诉了公司,陈良把传票和诉状拿给了我,王虎起诉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查账,特别要求查阅和复制原始凭证。




事情缘起


陈、王二人小学初中兼高中同学,本科都是国内前几名的名校,陈数学系,王会计系。陈毕业后去了四大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王任职于证券公司。2009年,两人决定共同创业做财务相关的管理咨询项目。于是共同出资10万元,设立中关村公司,分别持股40%和60%。但好景不长,王虎认为目前中关村公司的业务太低端,与他四大背景和专业能力不匹配,英雄无用武之地,半年后,王虎离开北京去深圳另谋发展,称“弄高端业务去”。王虎走后,陈良和老婆从零开始地艰苦创业,三年过去,终于年销售额过千万,利润几百万。期间得知,王虎在深圳注册了一家某某公司,做投资和财务咨询,并且在天津设立了一家子公司。




2013年底,王虎电话陈良说,深圳的公司亏损,想要陈良100万收购自己40%的股权。陈良说,不可能。这几年你什么都没做,年年拿分红,我已经很不爽,想要我高价收购你的股权绝无可能。电话里不欢而散,不久王虎就从深圳赶来北京,带了几个流氓闯入办公室,说陈良隐瞒了公司利润情况,要求查账,在扔给陈良一份书面的查账要求被陈良拒绝后,闹出开头一幕。




庭审要点


案件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王虎请了一位深圳的律师远道而来,我代理被告也就是中关村公司出庭。开庭伊始,法官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问及王虎任职情况,代理律师称不清楚,法官说那确认一下,律师说好的回头确认,法官说,现在确认吧。于是律师当庭致电王虎,电话那头说,在深圳某某公司任总经理,于是记入庭审笔录。此刻起,整个案件的胜负已经确定了。为啥呢?得从目前公司法对知情权的规定说起。




股东知情权是个什么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对股东的知情权是这么规定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上面这个法条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第一,股东的知情权区分了“查阅、复制”和“查阅”。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是不仅可以查阅,而且可以复制。但是对于会计账簿,则只可以“查阅”,而没规定可以复制。




第二,对于仅仅可以“查阅”的会计账簿,是否包含原始凭证,并没有做出规定。




第三,公司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需要无条件地同意股东去查阅会计账薄,而是在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且“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时候,可以拒绝查阅。




第四,股东行使知情权有程序要求,要求提出书面请求,也就是说,仅仅口头要求查阅是不够的。




总的来看,相比分红的权利、表决的权利、转让股权的权利,知情权其实是股东的一个非常基本的权利。因为几乎所有权利的行使,都要以知情为前提,想想看,若连知情都做不到,又如何行使其他权利呢?




因此,想要在诉讼中通过法院否决股东要求行使知情权的请求,其实是蛮困难的,因此真正的诉讼要点是,如何最大限度地限制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对于陈良的案子,只要做到判决不支持王虎查阅原始凭证,就算胜诉。因为公司章程在工商就有备案,股东会记录、董事会记录也根本无关紧要,近几年也根本没开过什么实质的会。陈良最怕的是法院判决王虎查阅原始凭证,因为王虎是注册会计师出身且实务经验丰富,如果公司在税务或其他方面有问题的话,王虎完全看得出来。




回到案件


在这个案子中,对比一下上面对法条的解读,最好的诉讼策略是就是证实王虎的“不正当目的”,事实上不正当目的是一个很主观的东西,在其他的诉讼中很少涉及“目的”这么个说法。那么王虎有啥不正当目的呢?我又是如何组织证据的呢?王虎的律师的疏忽大意留下了第一个漏洞,因为庭审中,他亲口认可王虎在深圳某公司任职总经理。当我把准备好的证据提交法庭的时候,我留意到王虎的律师居然满脸诧异。他小声嘀咕了一句,“居然有证据?”




不但有,而且很精准。证据包括:第一,王虎在深圳设立的公司的工商资料,显示王虎为大股东;第二,深圳公司在天津子公司的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的大股东是深圳公司;第三,深圳公司的网站的公证书,显示其业务范围介绍与陈良的公司有大量内容一致;第四,深圳公司网站ICP备案号的工信部查询,显示该网站的运营主体确实是深圳公司;第五,中关村公司的主营业务合同数份,及客户支付咨询费的收款凭证,证明中关村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五份证据最终围绕一个证明目的:王虎为股东且实际经营着的深圳公司及其子公司天津公司与中关村公司具有竞争关系,如果任由王虎查阅原始凭证,则势必可能让其获知中关村公司的具体客户情况,最终有可能侵犯中关村公司的商业秘密。换言之,被告认为,原告行使知情权具有获知被告客户信息的不正当目的,因此请求驳回此请求。




整个证据链条中相对最薄弱的,是王虎在深圳公司的实际任职情况,如果王虎的律师坚持王虎只是深圳公司股东,实际并不参与经营,则整个诉讼策略将打折扣。恰恰庭审一开始,王虎的律师就将此事实予以认可。于是整个案子变得十分顺利。




很快,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了查阅、复制公司账簿和原始凭证的请求。王虎不服一审判决,另请律师,提起上诉。庭审中,王虎律师否认王虎在深圳公司任职,我提出请法官核实一审庭审笔录,对方无语。遂维持原判。案件终审。




一场纠纷告一个段落。表面上看这只是个知情权纠纷,实际上,是王虎想要以要求的价格出让股权未遂,但认定公司账目有假,从而决定以行使知情权为由以发现把柄进而迫使陈良同意收购股权。当然,公司账目是否有假,我不得而知,但陈良坚决不希望对方查阅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我的任务就是帮助其达成这个诉讼结果。




真正的问题在哪里?


其实真正的问题很简单,他们缺少一份合理的股东协议。




就像大多数的创业公司一样,最初合伙创业的人,“一起干下去”其实是他们之间的一个默认条件,除了天使投资人和之后的阶段的财务投资人之外,最初的创业者对于创业公司而言真正有价值的是他们的创业行为,反而最初的数额极低出资的“资本”价值并不那么重要。案例中的中关村公司三年后能营收千万,利润几百万,很大程度上是陈良和老婆奋斗而来,王虎最初的四万元出资,很难说起到了多大意义上的作用。




按理说,股东最核心的义务是出资,全职劳动并不是股东的义务,王虎完成了出资,哪怕只是区区四万元,也是完全应该享受后来的分红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陈良也的确有理由觉得“不公平”。陈良按期分红给王虎,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遵守了契约精神,但王虎欲强行要求陈良以高价回购股权,则没有什么依据。




启示


对于创业者而言,最好能有一份股东协议,对股东的中途退出做出提前安排。可能的条款包括:成熟条款、股权回购条款、全职劳动条款、竞业限制和禁止劝诱条款。




举例来说,可以约定股东需全职劳动,然后把股东所持股权分四年成熟,如果某股东两年离职,则以基于当时公司估值的价格回购该股东一半的股权,另外一半股权则零元转让给其他股东,为了避免该股东另起炉灶损害原公司利益,可以约定该股东离职后一年内不可以设立或参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项目。如此一来,就不会发生王虎和陈良这样的纠纷了。




以目前的北京来看,据说每一百对夫妻结婚,就有超过五十对离婚。婚姻尚且如此,何况共同创业的小伙伴呢,中途有人离开是常态,对于股东的退出做好安排以避免纷争,显得尤为必要。


注:为保护相关当事人隐私,本文所有当事人具体信息均为化名。任何人不得以此文章作为证据在任何场合出示。



来源:常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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