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股权律师网 作者:欧阳黎炯律师 时间:2024-03-26
大家好,我是北京股权律师欧阳黎炯。
公司法规定公司司法解散的条件之一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严重困难”包括对外的生产经营困难、对内的管理困难。同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股东因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受限的股东权利,并不包括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其有权起诉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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