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股权律师网 作者:欧阳黎炯律师 时间:2024-03-26
大家好,我是北京股权律师欧阳黎炯。
根据公司法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该股东在知道被冒用或盗用身份后不作反对表示,或者,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但实际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或同意他人利用自己的身份设立并经营公司。尤其是在公司存在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被“冒名”登记的股东存在与其他股东相互串通以逃避债务的可能。因此,被“冒名股东”请求确认其非公司股东,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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