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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人民的名义》的股权质押问题和员工持股

来源:北京股权律师网  作者:欧阳黎炯律师  时间:201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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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人民的名义》的股权质押问题和员工持股


在目前热播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事件引起的源头就是大风服装厂的拆迁问题。事件的过程大概为:

大风服装厂厂原是国有企业,在二十年前国有企业搞改革,政府抓大放小,主动出让了在大风厂的股权,蔡成功买了大风厂的51%股权,剩余49%股权,由职工成立持股会持有。蔡成功在京州商业银行贷款到期后需要过桥资金,就从高小琴的山水集团以过桥的形式借款5000万元,约定使用6天,日息千分之四,以公司的全部股权做了质押。但是京州商业银行说好的8000万元的贷款不贷了。导致大风厂还不起该笔借款,半年后,按照千分之四的利息算已经达到了8000多万,上水集团起诉至京州市人民法院,法院,京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清泉将大风厂股权直接归山水集团所有。大风厂所在的光明湖(电视剧中为光明峰)区域是京州重点开发的区域,大风厂这块土地土地以后会是高档房地产用地。大风厂面临拆迁,在强制拆迁中,拆迁人员与护厂队产生矛盾,导致一把大火烧伤多人。

人民的名义

首先针对电视剧中描述的该起事件中的法律问题,给大家科普一下:

一、山水集团出借给大风厂借款的效力?利息的约定是否过高?

首先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有效,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其次,民间借贷的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支持,借款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的部分无效。在24%-36%之间的部分,借款人主动履行的,不能要求返还。借款人不主动履行的,出借人只能按24%主张。

该案中约定的利率为日息千分之四,如果按此计算,年利率将达到146%,明显超过了国家规定,如果山水集团到法院起诉大风服装厂,也仅能按年息24%主张。这样算下来,利息只需要支付600万元。比约定的利息能够减少3000万。该案通过法院判决的话,不会出现半年计算出3000多万利息的情形.

二、京州法院会直接判决股权归山水集团所有吗

本案双方是借款关系,以蔡成功与职工持股会持有的股权做质押。质押所享有的权利是优先受偿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留质条款无效。具体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57条的内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物权法》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所以在本案中,法院不会判决股权直接归山水集团所有,而只会判决山水集团享有蔡成功和职工所吃大风厂股权的优先受偿权。

《人民的名义》该剧对该事件做了艺术化的处理,表明山水集团是巨大利益的获得者。而在现实中,碰到这一情况,往往是像山水集团这样的借款出借方出于弱势地位,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出借的过桥借款无法收回,由于企业欠了许多债务,企业资不抵债,若大风厂破产的情况下,清偿顺序为: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

3、职工债权

4、社会保险和所欠税款

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而股权在破产债权中将一文不值。

所以在借款选择抵押的情况下,一定要选择实物资产抵押。比如厂房、设备,土地等,用股权抵押融资,在非上市公司的情况下,风险太大,不建议这样操作。

其次再科普下“员工持股”的概念:

员工持股的定义:

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Plan,简称ESOP)是指通过让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和期权而使其获得激励的一种长期绩效奖励计划。在实践中,员工持股计划往往是由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的部分股权,并委托员工持股会管理运作,员工持股会代表持股员工进入董事会参与表决和分红。

ESOP(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即员工持股计划,又称之为员工持股制度,是员工所有权的一种实现形式,是企业所有者与员工分享企业所有权和未来收益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员工通过购买企业部分股票(或股权)而拥有企业的部分产权,并获得相应的管理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是使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

员工持股计划的操作流程:

(1)进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涉及到政策的允许程度;对企业预期激励效果的评价;财务计划;股东的意愿统一等。

(2)对企业进行全面的价值评估。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到所有权的变化,因此合理的公正的价值评估对于计划的双方员工和企业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企业价值高估,显然员工不会愿意购买;而企业价值低估,则损害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国有资产的流失。

(3)聘请专业咨询顾问机构参与计划的制定。我国企业由于长期缺乏完善的市场机制下经营的全面能力,因此缺乏对于一些除产品经营外的经营能力。特别是对于这样一项需要综合技术、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复杂关系界定的工程,聘请富有专业经验和有知识人才优势的咨询顾问机构的参与是必要的。

(4)确定员工持股的份额和分配比例。在全国,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属性,企业的员工在为企业工作过程中所累积的劳动成果未得以实现,因此在确定员工在为企业贡献所应得的报酬股份,另外,员工持股的比例也要跟计划的动机相一致,既能够起到激励员工的目的,又不会损害企业原所有者的利益。

(5)明确职工持股的管理机构。在我国,因为各个企业基本上存在着较为健全的工会组织。而对于一些大型的企业来说,借鉴国外的经验,由外部的信托机构、基金管理机构来管理员工持股信托也是可行的。

(6)解决实施计划的资金筹集问题。在国外,实施ESOP资金主要的来源渠道是金融机构的贷款,而在我国现在的情况下,仍然以员工自有资金为主,企业提供部分低息借款。对于金融机构目前在ESOP中的介入似乎还没有,但是不管从哪个方面讲,这样做都是有可行性的,并且对于解决银行贷款出路问题,启动投资和消费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7)制定详细的计划实施程序。实施ESOP详细的计划程序主要体现在员工持股的章程上面。章程应对计划的原则、参加者的资格、管理机构、财务政策、分配办法、员工责任、股份的回购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8)制作审批材料,进行审批程序。计划要得以实施,通常要通过集团公司、体改办、国资管理部门等部门的审批。但是在实施操作中也存在灵活的做法。


来源:儒思HR人力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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