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Contact Us
  • 联系人:欧阳黎炯律师
  • 手机:13810660152
  • 邮箱:ouyanglijiong@yingkelawyer.com
  • 网址:www.oylawyer.com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您的位置是: 北京股权律师网> 股权众筹 >正文

股权众筹的定位与法律桎梏

来源:北京股权律师网  作者:欧阳黎炯律师  时间:2017-04-24

分享到: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是近几年才出现了一个概念。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指导意见以及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到的股权众筹试点的提法,再加上去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的私募股权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都让股权众筹慢慢走入众人的视野。

股权众筹简单地来说,就是指融资方以出让一定比例股份的形式,面向多数投资者进行融资,而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最终以股权变现或者分红的方式获得未来收益,形式上是基于互联网渠道完成的创投。可是,作为一般人理解的股权众筹,既然是面向多数投资者进行融资,必然不会对人数和投资者要求加以限制,但是私募股权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却严格设定了投资者人数限制和门槛限制。

从现行公司法来看,不考虑股权代持或隐名股东等情况,公司法设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定在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人数限定在200人以下。现行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并且将公开发行证券认定了三种情形。

虽然有望于今年下半年出台的新证券法在草案中第13条规定:“ 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者核准,”在关键法律的层面确立了众筹的合法性。但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法律文件还未正式出台,且公司法仍旧没有给予众筹留予空间,股权众筹仍旧面临法律的桎梏。

但是笔者通过对国内第一梯队的股权众筹平台进行深入了解,发现多数平台均是采取将投资者特定化,包括设定投资者门槛,实名认证等形式来规避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的红线。因此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股权众筹无法突破法律的界限,其目前在实际中的定位其实就是互联网化的私募股权。但是,私募股权在这个过程中不仅仅只是披上了互联网的外衣,利用了互联网的特性,炒火了众筹的概念,激活了全民股权投资的理念,而且是设定了一定的规则适应了融资者、领投投资者、跟投投资者以及众筹平台的需求,通过建立项目路演机制、尽职调查机制、投资人退出机制、有限合伙机制等来完善整个商业链条。比如,著名股权众筹平台天使汇就是每个项目的投资人数只限定在30人以内,给予投资者和融资者天使轮的匹配。

因而,在国内法律环境人数还受限的背景下,现有所谓的众筹平台要不是采用有限合伙的方式,即多位投资人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由领投人负责带领大家一起把钱分期投给创业团队,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被投创业企业的一个股东出现在股权结构中,要不就是直接限定公司法要求内的人数,其活生生就是私募股权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投融资行为。

然而,随着各大标榜为股权众筹平台的机构不断上线,也说明在普通投资者与初创企业之间股权投融资需求的火爆,但是股权众筹未来的路到底该如何走?还有待于配套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转自: 元端股权管家


咨询方式

欧阳黎炯律师

欧阳黎炯律师

13810660152

449266520

添加

扫描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