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股权律师网 作者:欧阳黎炯律师 时间:2024-03-26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股东对公司登记中记载的事项请求予以变更而产生的纠纷,原告应当具有股东身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股东身份的登记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在没有第三人提出股权异议的情况下,股东缴付股本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
上一篇: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会选举的法定代表人,哪个才能代表公司?...
下一篇: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适当限制吗?...
版权所有 © 2014 北京股权律所网隶属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www.oylawyer.com保留所有权利 京ICP备14024929号-1
欧阳黎炯律师
13810660152
449266520
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