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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股东均分股权,矛盾重重致公司陷入僵局被解散!

来源:北京股权律师网  作者:欧阳黎炯律师  时间: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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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两个股东时,做股权设计不要五五分,这不是讲兄弟感情的时候,这是为投资失败埋下伏笔!

股权均分的失败案例已有不少,这个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再次为股权五五分敲响警钟。

凯莱公司2002年成立,股东林方、戴明各占持股50%。这个股权架构,实在不咋的。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作用是强化对公司经营权的监督,高管人员是经营权的执行者,属被监督的对象,二者不得兼任,意在监督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但二人的分工是:戴明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林方任总经理兼公司监事。但总经理属高级管理人员范畴,林方又担任监事,与法律规定不符。

凯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普通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该公司股东持股比例、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的制度设计本身,使其更易于出现表决僵局,而且僵局一旦形成,难以打破。

01

股东有间隙,互发律师函

2006年起,两个股东矛盾渐显。互发通知召开会议,林方要求重选执行董事、甚至要求解散公司,矛盾不断升级已影响公司内部机制的运作。

当年5月9日,林方提议召开股东会,但戴明认为其无权召集会议,股东会没开成。

林方委托律师向先后5次向凯莱公司和戴明发律师函,称自己享有股东会二分之一表决权,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已按章程规定表决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要求戴明提供财务账册等资料供其查阅、分配公司收入、解散公司。

戴明不同意解散公司,三次回函称林方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合法依据,要求林方交出财务资料。

监事有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但监事如何行使职权,《公司法》没有设置限制条件(章程的个性化设计非常重要),但执行董事戴明却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林方无法对戴明的行为监督纠正。

从2006年6月至今,凯莱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两次组织调解,均未成功。

林方起诉请求解散公司。

林方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吗?

公司法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林方持股50%,符合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法定标准。

凯莱公司及戴明辩称: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不符合解散的条件,股东矛盾有其他解决途径,不用通过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苏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林方的诉讼请求,被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撤销,改判解散凯莱公司。

判决生效了,但凯莱公司及戴明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02

如何认定经营管理陷入严重困难

公司经营管理陷于严重困难,是不是大家理解的严重亏损、入不敷出、资金缺乏等经营性困难?这个理解就比较片面了!

实际上,“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

公司是否盈利不是判断标准。在公司内部已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经营作出决策,即使公司尚未处于亏损状况,也不能改变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

首先,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的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予以确定。

凯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定公司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等相关职权。现在连股东会都无法召开,执行董事的行为则无法代表股东会的意志,在互有矛盾之下,执行董事体现的仅是对立股东中一方的个人意志。

本案两个股东各持股50%,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人又一致认可“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数,潜台词是任何决议单独谁都无法表决通过,除非都表示同意。

因此,两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与议事规则,等于赋予股东一票否决权。只要两名股东意见有分歧、互不配合,就不可能形成有效表决,影响公司运营是显而易见的。

公司已连续4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想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对公司经营管理已不可能,股东会应用机制已经完全失灵。

两个股东互有矛盾,执行董事戴明管理公司的行为,已无法贯彻股东会的决议。监事林方也不能正常行使监事职权,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其次,凯莱公司陷入僵局,内部运营机制早已失灵,林方的股东权、监事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其投资凯莱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经自行化解和他人多次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公司的僵局长期难以得到解决。

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是通过公司正常运转及实现股东权利通道的畅通,最终获取投资收益。但从本案看,申请解散公司的一方的投资目的已无法实现。

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应当慎重,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对确实无法存续的公司,应及时予以解散清算。

最终,最高法院认为凯莱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已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解散的条件,驳回凯莱公司、戴明的再审申请。

创业公司的股权设计不可随意,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深入分析,更需要从法律层面考量,不可仓促,否则投资不成,又致人不和财不旺。

(作者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中原股权研究院创始人,10年公司法律服务经验;微信号13837159892)


转自:股权一号公众号(ID:guquanyi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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