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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足够的股权就能够完全控制公司吗?

来源:北京股权律师网  作者:欧阳黎炯律师  时间: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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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控制权,除了股权层面的控制权,还应包括董事会的控制权、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权。股权层面的控制权是大家最广为熟知的。
一、股权层面的控制权
1、掌握半数以上的股权比例
是指核心创始人持有公司股权至少51%,为了达到三分之二,最好可以持股67%,这样决策权完全掌握在核心创始人手中。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大部分股东会表决事项需要半数以上股东通过,个别事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掌握控制权就掌握了股东会。
       
2、投票权问题和一致行动人协议
如果核心创始人不掌握公司的多数比例股权,但其他股东又愿意让他做决策,就可以用投票权委托和一致行动人协议来解决这个问题,这样可以使其他股东的投票权变相地集中到核心创始人身上。例如京东,根据京东的招股书,在京东发行上市前,京东有11家投资人将其投票权委托给了刘强东行使。刘强东持股只有18.8%(不含代持的4.3%激励股权),却据此掌控了京东过半数(51.2%)的投票权。此外还有“一致行动人”的方式,股东可以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投票表决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

3、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股不同权
以上几种方式的前提是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外部投资人时的操作模式,如果公司没有外部投资人,也可以使用其他方式来使得某个股东的投票权占多数。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里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

4、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持股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才能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管理。所以,可以让股东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是把股东都放在一个有限合伙里面,让这个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权,这样股东就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同时,让核心创始人担任GP,控制整个有限合伙,然后通过这个有限合伙控制了公司的股权。其他股东,只能是有限合伙的LP,不参与有限合伙管理,也就不能通过有限合伙控制公司。例如绿地集团以一个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公司通过一层又一层的有限合伙,控制了约190亿元资产的绿地集团。

5、境外的双股权结构
如果公司注册在境外,还可以用“AB股计划”,这种计划实质上也是“同股不同权”制度。它的主要制度设计包括:
(1)公司股票区分为A序列普通股与B序列普通股;
(2)A序列普通股通常由机构投资人与公众股东持有,B序列普通股通常由创业团队持有;
(3)A序列普通股与B序列普通股设定不同的投票权。例如Facebook、Google等企业都将其A序列普通股每股设定为1个投票权,B序列普通股每股设定为10个投票权。

 二、掌握董事会的控制权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主要由公司董事会来决定。因此,如果控制了董事会,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所以,核心创始人可以通过占有公司董事会的大部分席位,来保证对公司的绝对控制。
三、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权
控股不意味着你就控制公司,以上讲到的都是法律层面的控制,是以法律为保障的。实践中,占着法定代表人席位、控制着公章和营业执照,才是对公司实实在在的控制。
1、 控制法定代表人的职位
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公司对外行使职权,他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要控制公司,绕不开对法定代表人职位的控制。
2、掌握公章
 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等材料一般都会要求加盖公章。没有加盖公章的文件,一般都不会认可文件有法律效力。
 3、掌握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就像公民的个人身份证一样,公司没有营业执照好比公民出门没带身份证一样几乎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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