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股权律师网 作者:欧阳黎炯律师 时间:2024-03-26
大家好,我是北京股权律师欧阳黎炯。
在公司存续过程中,股东可能因为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或因未履行出资义务被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而丧失股东身份。由于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利的内容之一,该权利与股东身份直接相关,因此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原则上只能是现行股东,失去股东身份,其请求对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但如果股东在失去股东身份后,发现其在持股期间的权利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法院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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