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股权律师网 作者:欧阳黎炯律师 时间:2024-03-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虽然被执行人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但原法定代表人仍然需要证明他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否则,原法定代表人仍然不能解除限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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